区块链世界

标题: 杨东教授解读:央行开展对虚拟货币的清理整顿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始终是基础 ... [打印本页]

作者: 梅梅    时间: 2018-4-1 08:41
标题: 杨东教授解读:央行开展对虚拟货币的清理整顿 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始终是基础 ...
  2018年3月28日,人民银行召开2018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就2018年重点工作作出部署,其中特别提到要开展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
  笔者认为在肯定区块链产生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其背后的风险,尽快开展风险的提示和投资者保护教育的工作,据此,笔者曾在文章中多次呼吁尽快开展对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打击活动,并在各种会议、场合中表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为当前区块链行业的首要工作。
  (一)消费者风险警示
  自从2017年9月我国政府封禁ICO、关停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来,大量境外ICO项目涌现,一些境内平台也开放了境外投资及交易渠道(所谓的“出海模式”),继续进行虚拟货币集中交易,但笔者多次强调ICO发行的加密代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未在我国有关部门登记,未向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一些项目真实性难以证实。部分ICO平台以所谓的“新技术”为噱头诱骗投资者,涉嫌“拉高出货”和“市场操纵”的欺诈行为。甚至还有少数平台打着ICO、虚拟货币的幌子涉嫌传销、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将平台主体移至境外或通过所谓的“场外交易”等方式,向境内用户提供国家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直接交易服务,极易引导、积累风险,甚至可能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为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警惕虚拟货币交易的潜在风险,本公众号已向投资者发出四次风险提示。
  (二)加强监管的建议
  中国所面临的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居其首位。以央行为代表的监管层正不断加强对区块链等新科技应用于金融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任何创新在其发展走向成熟之前都会面临这波动,作为区块链这种具有划时代意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尤是如此。笔者在去年就指出,虚拟货币存在着7大风险: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缺乏合法经营牌照;
  第二,价格虚高;
  第三,涉嫌洗钱和逃避外汇管制等不法行为;
  第四,涉嫌传销与诈骗;
  第五,内幕操纵;
  第六,技术与信息安全风险;
  第七,暗网交易。
  然而当前虚拟货币行业在风险淤积的同时,却缺乏监管。一方面,虚拟货币等区块链金融应用本身分布式的技术特性,以及虚拟货币当前热门的应用领域ICO同传统融资模式不同的“脱媒”特性,导致其绕开了现有银行、证券体系,实现资金的外循环,绕开金融监管。另一方面,在去年9月份央行禁令出台后,很多虚拟货币交易所转而注册至海外继续向境内用户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反而使境内金融消费者获得保护、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笔者也多次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ICO出海提出相应的监管建议,认为应当加强监管,坚决打击恶性犯罪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ICO项目及虚拟货币交易,如涉嫌传销类犯罪、证券类犯罪,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或恶意诈骗等,根据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刑事责任。此外,需要加强账户监管,坚决打击线下黑色转账,加强外汇监管、加强穿透式监管、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建立黑名单制度等。
  区块链的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1.0是比特币,2.0是以太坊,3.0是区块链,才开始逐渐应用到包括金融、能源、电子存证、农业、医疗等在内的各个可能的场景。目前,已经处于3.0阶段。然而,从技术角度来看,现在3.0阶段还停留在初期。
  对各类虚拟货币的整顿清理不能简单认为监管就是打压或者利空区块链,而是要厘清区块链与监管的关系。区块链未来如果要朝着健康的轨道大规模发展,那么适当的监管机制将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区块链不能存在监管恐慌,而是要理性看待监管的积极作用。
  因此,适度的监管不仅不会对区块链构成利空,反而可能是利好,当然,这种监管必须根据区块链的进展而不断调整,适应不同阶段的要求,在区块链尚未成熟之前,监管应着力服务于区块链的健康发展和风险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加以防范和预见,笔者一直建议借助监管科技(Regtech),可翻译为“技术驱动型监管”,从而进行主动的、动态的、分布式的、及时有效的监管,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即将出版《全球监管科技研究报告》。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然而任何金融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都是投资者为基础,对于投资者的持续损害无疑最终会遏制行业的前行,虚拟货币行业的继续成长必须回归到投资者保护。
  当前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与乱象,而投资者是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因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在包装和销售小额化金融资产的同时,也将金融风险扩散到了广大小微投融资者之间。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是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的重要基础,金融科技必然回归到投资者保护。作为最早研究区块链和众筹融合的研究者之一,研究的众筹金融理论成果成功应用于实践,并成功指导贵阳众筹交易所、世界众筹大会等。在长期理论研究和实践之中,充分认识到投资者保护和教育对于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性,区块链应用于金融业态也往往是众筹金融模式的重要应用。
  对于如何保护投资者。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控制源头,从资产端抓起,制定相关标准,对虚拟货币的清理整顿正是这方面的努力。第二,投资者进入市场应该有一定的门槛,我国可将投资者分为非成熟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可建立以年收入或净资产为基础,以投资损益记录为附加的复合分类标准。第三,投资者适当性是首要的、与融资者和平台分拆和错配金融资产的营业行为相匹配的制度,是重塑投资者适当性及保护投资者的前提。笔者目前参与负责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大数据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课题对如何在新兴业态领域内推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出了深入研究。第四,一行三会投资者保护部门应当切实发挥作用,加强行为监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第五,完善投资者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第六,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纠纷解决、保护、教育的生态,实现“链金有法”。
  加强投资者教育也是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环节,应当完善投资者教育的制度建设,对此,监管部门必须切实负担起监管责任,同时也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金融行为。建设投资者保护教育基金、基地,加强对投资者宣传教育方式的多样化。加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教育,发动社会广泛参与。
  3月15日,为加强新时代下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科技实验室、中国人民大学高礼研究院联合举办了“2018新技术与消费者保护峰会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年会”,来自全国两会代表、政商精英、资本市场领军人物和新兴金融业界精英等500余位大咖齐聚一堂,畅谈新金融新技术的创新实践、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如何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进行反思和重构等话题。
  消费者保护是金融监管工作内核之一,笔者认为新技术可破题金融投资者保护路径,大数据、区块链对投资者、消费者保护方面将带来制度、法律层面的重大变革。在这种背景下,在制度、法律层面需要重新构造对于投资者、消费者保护的新的一套制度体系。如果不能够及时地应对这些变化,投资者、消费者很可能就会在新科技的浪潮中受到损害,还可能失去更多参与到新科技的场景发展中实现财富增加的机会。所以,如何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发展的平衡,成为监管科技的研究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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